诉前调解助讨薪 司法确认减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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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安徽法院网讯 7月6日,七旬老汉武某领到了68000元赔偿款。2019年7月,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老阜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口孜加油站路段时,与武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武某和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因杨某履行能力有限,虽然经过两个多次小时的耐心调解,但调解意见没有达成。庭审后,执行法官又多次与杨某沟通,告知其主动履行的益处及判决后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在数次调解的不懈努力下,杨某自愿于2020年7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武某68000元,双方就该起事故永无纠纷,原告武某表示同意,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7月7日,杨某按约来到口孜法庭,因其带来的案款系现金且考虑到原告武某在涉案事故后仍未完全恢复,行动略有不便。审理法官带着杨某驱车前往武某家中,武某当场清点赔偿款,在核实无误后出具收条。至此,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一直困扰双方的赔偿问题也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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